[鄂州日报]五年前输血感染丙肝五年后告医院获赔偿
周小姐五年前入住鄂州市某医院手术治疗,没想到术后输血却让她感染了丙型肝炎,于是,周小姐将医院告上法庭。
经一审二审,日前,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周小姐各项费用173780元。
【案情回放】
2006年3月,周小姐因伤入住鄂州市某医院治疗,期间曾接受大量输血,输血前检查显示周小姐没有感染丙肝。2007年8月,周小姐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时,被检查出感染丙肝。但该医院并未告知周小姐此事,在隐瞒此病情的情况下继续为周小姐输血。其后,周小姐于2008年11月12日、2009年3月18日在该院处的检验报告都显示其已感染丙肝,但该院仍一直未向周小姐履行告知义务。周小姐要求该医院赔偿治疗丙肝的前期费用,经多次协商未果,因经济困难,申请法律援助。
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周小姐的申请,指派律师为其代理。律师帮助周小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是:周小姐患有丙肝与其在鄂州某医院输血感染的可能性大。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,周小姐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鄂州某医院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8万元。2011年3月22日,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小姐主张的事实成立,支持了周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鄂州市某医院不服,提起上诉,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,判决鄂州某医院赔偿周小姐各项费用173780元。
【案件评析】
本案在办案过程中有如下几个焦点问题:一是关于本案的定性。在审判过程中,鄂州某医院一直主张其不存在医疗过错,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,并拿出黄石市医学会作出的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作为依据。但在本案中,受害人从来没有主张过此案为医疗事故纠纷,主张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属于医疗侵权案件。依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,均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双重举证责任。二是关于某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。2006年3月4日,周小姐在某医院处输血前检查显示anti———hcv呈阴性;2007年8月21日,周小姐再次入院,术前检查显示anti———hcv呈阳性。法院认为,根据黄石市医学会作出的黄石医鉴(2010)0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,仅能证实某医院的输血过程符合临床技术规范,但是该鉴定并没有排除2006年3月某医院给周小姐所输血液携带丙肝病毒,结合司法鉴定所关于“周某患有丙肝与其在某医院处输血感染的可能性大”的鉴定结论,对周小姐的人身损害,鄂州某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故,代理律师的意见得到法院支持。
本案是一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。鄂州某医院在为周小姐治疗过程中,给周小姐输入了可能带有丙肝病毒的血液,造成周小姐患上丙肝,且该医院在明知周小姐已患上丙肝的情况下,隐瞒事实继续为其输血,损害了周小姐的身体健康。故该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